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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炳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5632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肖炳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肖炳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632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炳超,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炳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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