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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民初4880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48802号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8。

法定代表人:刘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R。

法定代表人:郑小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盘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王 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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