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栖霞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丹阳市沪阳纱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6民初509号
案件名称栖霞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丹阳市沪阳纱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栖霞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丹阳市沪阳纱罩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509号原告:栖霞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迎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明,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丹阳市沪阳纱罩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镇南村。

法定代表人:束雅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栖霞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栖霞振华公司)与被告丹阳市沪阳纱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阳纱罩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栖霞振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日明、王爱华与被告沪阳纱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栖霞振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在江苏、山东两省省级刊物刊登启示,消除影响;

3.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4.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栖霞振华公司和上海晟光日用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光五金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了第46932号“铁锚”纱罩注册商标使用权,并经授权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沪阳纱罩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纱罩上长期使用“铁锚”牌纱罩注册商标,侵犯了栖霞振华公司的商标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栖霞振华公司提交了第46932号商标注册证标的复印件,沪阳纱罩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栖霞振华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予以核对,故栖霞振华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权利的第46932号商标是否处于有效状态。

其次,栖霞振华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写明的商标许可使用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栖霞振华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均没有明确授权其可以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而且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栖霞振华公司向本院起诉时已经过期失效,故栖霞振华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栖霞市振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