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民初312号之一 原告:王祺,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娟,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万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邢贵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奇,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祺与被告合肥万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17××××.1)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王祺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98.2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4073.2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