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民初182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莺,江苏品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经开区亚红小吃店。
住所地: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峰街大学市场。
经营者:吴亚红。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经开区亚红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0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经开区亚红小吃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