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最高法民申28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海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中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庄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艳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中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庄京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现浇钢筋砼肋”“封闭空腔模壳构件全部由预制组件拼合而成,预制组件为至少二块预制板片”解释错误,被控侵权空心板符合权利要求1的记载。
1.关于“现浇钢筋砼肋”。
被控侵权空心板本身构成中包含了钢筋混凝土,将被控侵权空心板中的肋称之为“现浇钢筋砼肋”自然合理。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空腔模壳构件相间排列,彼此之间为现浇钢筋砼肋”中“彼此之间”,不仅包括与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和下底齐平的空腔模壳构件之间的区域,还包括超出空腔模壳构件的上板和下底的空腔模壳构件之间的区域。
被控侵权产品中泡沫塑料槽体(即空腔模壳构件)上部和底部均设置有钢筋,或者其上部和底部的连接固定的钢筋(又称为“箍筋”)也是一种钢筋,在浇筑混凝土后,形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现浇钢筋砼肋”。
因此,二审判决关于“不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的空腔模壳构件之间为现浇钢筋砼肋的结论”是错误的。
2.关于“封闭空腔模壳构件全部由预制组件拼合而成,预制组件为至少二块预制板片”。
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的标注7(预制组件)和标注8(预制板片)可知,两者在附图中指向的结构完全一致,说明预制组件与预制板片两者虽然称谓不同,但均限定同样的结构。
被控侵权空心板中使用的泡沫塑料槽体(即空腔模壳构件)由两半边部件通过黄色胶带的缠绕拼合而成,即由预制组件拼合而成,也即是由预制板片拼合而成,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
二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每个部件中的各个板面都是一次性整体浇筑成型,不是先预制再拼装成型”的认定,是对“预制组件为至少二块预制板片”的理解不全面。
(二)河北中宏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造被控侵权空心板,并许诺销售了含被控侵权空心板的房产,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是ZL200510074457.8号、名称为“一种现浇砼空心板”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25。
其中权利要求24、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一种现浇砼空心板,包括钢筋砼(1)、空腔模壳构件(2)、空腔模壳构件(2)裹含在钢筋砼(1)中,空腔模壳构件(2)彼此之间为现浇钢筋砼肋(3),空腔模壳构件(2)包括上板(4)、周围侧壁(5)、下板(6),上板(4)、周围侧壁(5)、下板(6)围成封闭空腔模壳构件(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封闭空腔模壳构件(2)全部由预制组件(7)拼合而成,预制组件(7)为至少二块预制板片(8)。
”涉案专利在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称:“这种楼盖板中的模壳构件生产时。
制作不方便,生产效率低,不便于流水线生产,特别是在运输及施工过程中,模壳运输极不方便,整体的模壳构件占有大师的运输空间,浪费了大量的运输资源,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模壳在运输过程中因颠簸挤压碰撞而易造成损坏”;
涉案专利在其说明书中的发明内容部分称:“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现浇砼空心板,其空心成孔用的空腔模壳构件具有制作容易、生产效率高、成本低等特点,特别是在运输过程中,可以以板片状态进行运输,大幅度减少了所占用的运输空间,减少了运输成本,降低了碰撞及挤压损耗,相应现浇砼空心板的施工成本低。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上述内容应该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用于拼合成空腔模壳构件的预制组件(7)应当是指能够以板片状态进行运输、大幅度减少占用空间的结构。
被控侵权空心板中的填充体是由两个结构、尺寸相同且一体成形的空腔结构拼合而成,无法拆卸成板片状态进行运输,因此,被控侵权空心板并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封闭空腔模壳构件全部由预制组件拼合而成,预制组件为至少二块预制板片”的技术特征。
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妥。
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认定成立的基础上,被控侵权空心板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二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对邱则有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