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39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优隆超市,经营场所济南市历城区。
经营者:刘娟。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优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