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0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惠万嘉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经营者:朱洪伟。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惠万嘉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