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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宝金与马恒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515号
案件名称苏宝金与马恒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宝金,马恒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15号原告:苏宝金,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升,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恒余,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琳,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宝金与被告马恒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宝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宝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045元,由原告苏宝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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