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04号之一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泗河办八达水暖管件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泗河办鲍王庄村,经营者司磊。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泗河办八达水暖管件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