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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034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34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史团结。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小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40××××.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骑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车小秘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车小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万元;

3.判令由车小秘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2日,骑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10月14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40××××.9,该专利至今有效。

涉案专利产品自投放市场以来,受到广大客户的青睐。

车小秘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损害了骑客公司的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骑客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请。

被告车小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车小秘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及其生产研发地均位于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工业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车小秘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车小秘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车小秘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车小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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