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168号原告:陈福宪。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坤,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佰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116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原告陈福宪与被告杭州佰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陈福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福宪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