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356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百乐家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圃灵路*号商住楼*幢***层。
经营者:丁国荣。
被告:廉江市金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石城镇金步村石扣岭李均和屋内。
法定代表人:黄友颖。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黄圃镇百乐家百货商场、廉江市金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