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3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名博眼镜店,住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银河市场大厅,注册号500101600090214。
经营者:刘春柳,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男,汉族,1993年6月1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名博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