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民初9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牛山万润超市,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号聚龙公馆*幢。
经营者:XX勇,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锋,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牛山万润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