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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官渡区王春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01民初55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官渡区王春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官渡区王春能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5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官渡区王春能副食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日新社区苏家村**号。

经营者:王春能。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官渡区王春能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官渡区王春能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为13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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