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民初268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远辉副食品杂货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旧水坑村中心街*号。
经营者:张志远。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远辉副食品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远辉副食品杂货店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