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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冯永贵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421刑初149号
案件名称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冯永贵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丰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冯永贵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42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48484949J,住所地唐山路南区市五交化市场B座30号,法定代表人冯永贵。

诉讼代表人李兰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冯永贵,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河南省浚县人,高中文化,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唐山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于2017年9月19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冯永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东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兰红、被告人冯永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至9月间,参与东丰县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160烧结高压系统供货安装项目的招标,中标后,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所提供的高压开关柜中的真空断路器应为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或创元方大公司生产,但被告人冯永贵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采取先向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真空断路器,后取下所购真空断路器上该公司的商标标识,同时在未经相关单位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贴上伪造的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同其它电力配套设备一起销往东丰县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安装,涉案销售金额达245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永贵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冯永贵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永贵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

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间,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160烧结高压系统供货安装项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所提供的高压开关柜中的真空断路器应为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或创元方大公司生产,但被告人冯永贵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采取先向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生产的真空断路器,后取下所购真空断路器上该公司的商标标识,同时在未经相关单位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贴上伪造的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和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并同其它电力配套设备一起销往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安装,涉案销售金额2452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永贵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及说明,证实案件揭发、侦破的情况。

2.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照片、商标鉴定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延展注册证明,证实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注册商标标识被假冒的情况。

3.营业执照、合同书、运单、回执单、合格证、测试报告、证明,证实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现场的27台真空断路器均为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情况。

4.总包合同书、高压变频成套装置技术要求、高压柜技术要求、配电变压器技术要求、银行业务回单、收条、付款审批单、报价汇总表,证实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设备的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

5.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证明书,证明法定代表人冯永贵假冒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是为公司利益,其合同收入也归公司所有的情况。

6.谅解书及说明,证实被假冒注册商标设备的市场平均成交价格,以及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7.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证实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永贵的基本信息。

8.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160烧结高压系统现场使用的高压开关柜中的27台标注为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真空断路器,实际均由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情况。

9.证人戴某、朱某的证言,证实分别系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公司注册商标均被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假冒使用的事实。

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系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5日其负责组织招标,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冯永贵参与投标,以及后期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

11.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系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经理,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其公司订购34台真空断路器及合同履行情况。

12.被告人冯永贵的供述,供述2017年6月1日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160烧结高压系统供货安装项目,为降低设备成本,向西电宝鸡电气有限公司购买了30多台真空断路器,其中假冒上海开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19台,假冒安徽森源电器有限公司8台,未经相关单位授权许可。

2017年8月在鑫达公司现场安装时被发现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冯永贵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冯永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发后与被害单位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冯永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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