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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旭荣、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364号
案件名称龚旭荣、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旭荣,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旭荣,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和,江苏圣典(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旭荣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旭荣于2018年6月13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龚旭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旭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龚旭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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