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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崇杰、孙银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7刑终50号
案件名称董崇杰、孙银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崇杰,孙银安,周招钗,刘权兵,汤世金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7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崇杰,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高中文化,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康达包装袋厂”承租经营人,家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案发时暂住武汉市江夏区康魅路卡梅尔小镇20栋2001室。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银安,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小学文化,武汉安邦昱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家住湖南省���德市澧县。

案发时暂住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工业园三店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招钗,男,1970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案发时暂住鄂州市鄂城区碧石镇“康达包装袋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2018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权兵,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洪湖市。

案发时暂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瑜东路高坡店村11组。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2017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汤世金,又名汤金刚,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案发时暂住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道前进街9号。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崇杰、周招钗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孙银安、刘权兵、汤世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鄂07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崇杰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周招钗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孙银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权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汤世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涉案赃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崇杰、孙银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董崇杰、孙银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董崇杰、孙银安申请撤回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董崇杰、孙银安在上诉期满后书面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崇杰、孙银安撤回上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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