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民初18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路2号。
法定代表人:缪荣春。
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街店,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新街镇小街。
负责人:曹青松。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被告东台市国贸千家惠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新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