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97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绿景欣苑******。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益康**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南驻路**v>法定代表人:刘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益康**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