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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民初297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辽宁益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97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绿景欣苑******。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益康**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南驻路**v>法定代表人:刘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琰,女,1988年6月4日生,汉族,该公司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益康**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在审理期间,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17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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