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47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