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刘氏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安徽省颍上县古城镇古城街,注册号341226600245506。
经营者:刘树彬。
委托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栋林,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刘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