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381刑初2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桐松,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扶余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桐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6月4日、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桐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桐松在没有得到抚顺天农种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对从新疆购买“天农久”玉米散种子和在网上购买“天农九”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灌装,于2018年1月15日在扶余市将自己灌装的1800袋“天农久”玉米种子,卖给公主岭市明丰种业孙涛,销售金额57600元。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桐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桐松在庭审过程中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桐松在没有得到抚顺天农种业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对从新疆购买“天农久”玉米散种子和在网上购买“天农九”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灌装,于2018年1月15日在扶余市将自己灌装的1800袋“天农久”玉米种子,卖给公主岭市明丰种业孙涛,销售金额57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桐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个人储蓄凭证,吉林省农作物种子信用卡,微信交易记录,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存款明信,情况说明,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桐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被告人李桐松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桐松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桐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
) 二、扣押在案未随卷移送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