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芳,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莹,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迅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软星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迅睿公司与软星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故迅睿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迅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上诉人厦门迅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