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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兆鲁与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8民初414号
案件名称程兆鲁与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程兆鲁;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民初414号 原告:程兆鲁,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梁山县。

被告: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邮政储蓄银行北。

法定代表人:张秋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令对,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兆鲁与被告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兆鲁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兆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兆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兆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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