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3037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被告: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住郫县安靖镇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内食品交易区****。
经营者:邓武。
本院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