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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24民初3037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3037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被告: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住郫县安靖镇海霸王成都食品物流园区内食品交易区****。

经营者:邓武。

本院受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郫都区俊霖日化用品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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