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516号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邵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熙,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出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院**楼地下**FB111-16。
法定代表人:闫红菊。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北大方正公司)诉被告北京出海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大方正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