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寿县东方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城东社区沧浪东路南侧。
经营者:曾祥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东方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经现场调查,汉寿县东方眼镜店为个体工商户,已停止经营,实际经营者曾祥平已死亡,未发现可供执行遗产,无义务承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7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代博思 书记员聂凤翔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