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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60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兴宝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4NXW746。

经营者:陈香红,女,196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2021年5月14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与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宝丰县香红五金电料店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均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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