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80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甄洋鲜果行,经营场所:北关区民航路果品批发市场大门南侧**。
经营者:甄书军。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甄洋鲜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