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微,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耿忠诚。
上诉人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创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7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风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中针对海风公司与亿阁公司适用不同的管辖规则,违反管辖恒定原则。
一审裁定中针对亿阁公司的管辖连接点为“被告住所地”,该连接点对海风公司不适用。
一审裁定中同时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规则”,该连接点对海风公司亦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已经明确排除在商标侵权的案件中适用“侵权结果地”确立管辖。
综上,海风公司请求依法裁定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7800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风创公司主张亿阁公司在其运营的“海风升学”教育平台、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等上突出使用“海风升学”字样,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亿阁公司作为上述平台开发及共同运营者,构成了共同侵权,故风创公司依法有权选择向海风公司或亿阁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宝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由于亿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风创公司有权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
海风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