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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202民初259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202民初259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浩,山东思成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经营场所肇庆市朝圣路**号,注册号441202600104288。

经营者:赵玉兰。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亦无异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端州区顺景百货商行朝圣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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