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512号原告:吴孝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旭升门窗遮阳用品厂。
经营者:王贵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东营市东营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孝玉与被告东营开发区旭升门窗遮阳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孝玉撤回对被告东营开发区旭升门窗遮阳用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孝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