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02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温梦晖,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万古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7月15日,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7月17日,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