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1民初2193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微山县九阳厨房电器微山店,地址济宁市微山县镇中街九阳厨房电器店内。
经营者:黄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锦(系黄飞配偶)。
特别授���。
被告:济宁兴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济宁市济邹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鲲鹏。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微山县九阳厨房电器微山店、济宁兴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兴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兴科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