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72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江倩,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南环二路与谷路街交叉口858号。
法定代表人:杜俊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锋,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凯,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地之中大润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