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641号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文星水暖管件经销部。
经营者:李文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阳市文星水暖管件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