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张丙轩,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威县代代豆浆店的经营者,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王兴,总经理。
上诉人张丙轩因原审被告威县代代豆浆店(以下简称代代豆浆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5701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张丙轩上诉称:一、原审被告代代豆浆店已注销,上诉人是代代豆浆店的经营者,有权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出上诉。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丙轩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为河北省邢台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审被告代代豆浆店的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状态现为已注销,经营者为张丙轩。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张丙轩是原审被告代代豆浆店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其有权提起上诉。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三快在线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弘奇永和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张丙轩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