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刑终11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少廷,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汕头市(身份情况系自报)。
因本案于2018年1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志平,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少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113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马少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成品4200块、手表表面3200块及作案工具钥匙1把、iPhone6PLUS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少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少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马少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少廷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刑初1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