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9473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首席执行官。
被告:王俊杰,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俊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