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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许昌县茂哥食品厂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109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许昌县茂哥食品厂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许昌县茂哥食品厂,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绿园区佳和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09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茂哥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将官池镇高楼陈焦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恩茂。

被告: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惠兰雅路新城广场626室。

法定代表人:余鑫。

被告:绿园区佳和超市,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丰和西郡*期*栋***室。

经营者:李延影。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县茂哥食品厂、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绿园区佳和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4275元退还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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