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168号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518号23幢533室。
法定代表人:黄锋,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网鱼网咖网吧,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陈庄花苑4号楼9号门市长乐路路南。
投资人:杨芳。
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网鱼网咖网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2018年7月16日,原告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海网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