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35号原告:徐先胜,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张子倩,均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珂,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徐先胜诉被告苑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回对被告苑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徐先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