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民辖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田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万寿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86537。
法定代表人:田永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帝勒金驰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康超路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GLM7L。
法定代表人:吕清波,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虎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移民小区C号路29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22653510。
法定代表人:何美君。
上诉人重庆田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2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田中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住所地在北碚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帝勒金驰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勒公司)起诉称,2013年12月19日,重庆航天巴山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通用汽油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33063××××.X。
2016年2月4日,变更权利人为帝勒公司,并于2016年2月2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在2016年3月16日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2015年11月9日,帝勒公司就本专利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进行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得出结论为本专利权属稳定。
帝勒公司发现田中公司大量生产侵权产品,并将侵权产品销往全国各地,获得大量的侵权利益。
2017年3月8日,帝勒公司以公证保全的方式在重庆市涪陵区虎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图公司)处购买了由田中公司生产的“微耕机”。
该“微耕机”其核心组成“汽油机”外观与帝勒公司专利构成近似。
随后,帝勒公司又在全国各地发现田中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大量在销售,虽曾向田中公司发律师函,但其置之不理。
为维护合法利益,帝勒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田中公司、虎图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田中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汽油机产品、召回所有流入销售商侵权产品予以销毁,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模具;
田中公司支付侵权赔偿100万元及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支出10万元,共计110万元,虎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重庆市部分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规定,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原审被告田中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属于本院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为300万元以下,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田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