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6458号 原告:许海丹,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兰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工业园柳青工业基地**F10地块(义乌市远光眼镜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袁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莹,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海丹诉被告义乌市品格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海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