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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民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4民初8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民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民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民初8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民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世纪新路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90175760。

法定代表人:赵殿兰,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民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6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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