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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叶呈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民初56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叶呈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叶呈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567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叶呈利,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经营地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呈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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