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2679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敏,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